发布时间:2015-09-02 14:33:25 研究室
关注中物联
财税[201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31日
相关阅读
每日 推荐
- 《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 数据服务要求》团体标准通过专家审查
- 中物联发布2025年11月政策辑要
- 中国物流标准大讲堂第48期预告:《水产品冷链物流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宣贯活动
- 关于举办第二十一期采购师职业能力等级认证师资培训的通知
- 中国重要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周报 (251208--251212)
- 中国公路物流运价周指数报告(2025.12.12)
- 蔡进:凝聚发展合力 实现良好开局 共绘“十五五”现代物流新蓝图
- 首届低空物流创新发展与应用论坛在合肥召开
- 胡大剑:让物流数据更好流动起来
- 崔忠付:抓住发展机遇,深化产业合作,低空物流迎来“黄金发展期”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七届二次理事会暨三次常务理事会在玉溪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