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19 09:37:45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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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送货是否要求上门,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这个规定突出了“约定”两个字,其实也说明了快递是合同服务的本质,允许服务关系双方根据实际灵活掌握,形成契合,而非简单的一刀切。
求得快递送货效率与用户便利最大公约数的方式,莫过是布点设立代收点或者像邮箱一样的专用货柜,快递随到随投,用户得空自取。这也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以此推动“最后一公里”的配送要多样化。《快递暂行条例》则明确,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当代收点、配送柜在用户身边的渐次普及,自然会出现选择的问题,用户基于便利考虑,而快递投送基于效率考虑,不免出现对规则的不同理解,形成所谓的矛盾。
基于快递合同服务的性质,调和快递送哪儿的矛盾,最优的选择其实还是契约化,通过规则认同和选择确认,在投送前达成一致,避免争议。如,快件在送达最后一个环节,由收件人决定收件在家门口还是在配送柜或者其他地点。甚至快递企业还可设计送达服务差别化的规则,让不同收货方式对应不同成本,例如在有配送设施情况下送件上门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制约盲目的选择。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竞争的需要,针对不同人群提供有条件的免费送件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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