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8 16:07:04 中物联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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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 2023 年第三季度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物联标字[2023]101号),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物联物联网专委会”)牵头起草制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字化仓储分会(以下简称“中物联数字化仓储分会”)支持的团体标准《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基本要求》团体标准正式获批立项,项目编号:2023-TB-012。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的登记、存证、查询功能与平台运营要求,旨在规范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的开发与运营,保障仓单流转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健全我国大宗货物电子仓单体系,促进大宗货物贸易流通。
一、起草单位条件
(一)企业诚信度高,未出现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规行约等不良行为,未出现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公信力;
(二)具有强烈的公益心、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为行业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三)标准起草人应熟悉行业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并能够承担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
二、起草单位权利
(一)起草单位名称将列入标准发布文本的“起草单位”名单中进行发布;
(二)起草单位可以委派两名符合条件的起草人加入标准编制组,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起草人列入标准发布文本并进行发布;
(三)起草单位在各级政府举办的评选表彰、优惠项目申报、科技创新、知名品牌等申报或推荐活动中,中物联物联网专委会、中物联数字化仓储分会将予以大力支持和推荐;
(四)在标准的宣贯过程中,对起草单位进行宣传;
(五)在企业开展商务活动、银行融资、项目对接、企业合作等方面,中物联物联网专委会、中物联数字化仓储分会将予以积极支持与协助;
(六)在标准制修订、贯彻推广中有建议权和优先权。
三、起草单位义务
(一)积极配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标准启动、调研、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制修订工作流程,按时完成标准编制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起草单位在不妨碍本单位正常工作及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提供本单位的专业人士、适当办公场所、会议室等条件,为标准编制组提供办公方便。
四、联系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于将附件材料加盖公章通过邮件递交至专委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钠钠、吕伟、刘荣贵
电 话:010-83775673
邮 箱:zwlwlw@cflp.org.cn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铭丰大厦11层1108室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字化仓储分会
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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