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物标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推荐性国家标准和物流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本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物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应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依据物流标准体系,以下宜制定国家标准:
(一)基础类标准;
(二)通用类标准:
1. 通用设施技术与管理标准(包括物流枢纽、物流园区、物流中心、仓库等);
2. 非单一产品的设备通用技术、应用与管理标准(包括货架、托盘、物流容器等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3. 通用的物流作业标准;
4. 通用的物流服务标准;
5. 通用的物流管理标准;
6. 其他通用标准;
(三)专业类标准:
1. 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相配套的专业类标准;
2. 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专业类物流标准;
3. 涉及多部门管理和协同的重要专业类标准;
第四条 依据物流标准体系,以下宜制定行业标准:
(一)通用类标准中为单一产品的设备产品标准(包括货架、托盘、物流容器等);
(二)专业领域除第三条(三)之外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
第五条 任何物流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可以提出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由一家牵头,宜联合5家及以上企业(标准所规范的主体对象)共同申报。立项建议可向全国物标委提出,也可依据全国物标委各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的工作范围向分标委提出。
第六条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为全国物标委。全国物标委可依据各分标委工作范围及工作能力,委托分标委具体执行。专业领域没有分标委的标准项目,由全国物标委归口管理,或指定分标委、标准化工作组具体执行,完成项目的制修订。
第七条 承担执行单位的分标委,除应按本办法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外,还应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要求,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按时完成标准的各项管理工作。未承担执行单位的分标委,应按分工负责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物流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含预审查)、报批、实施、复审等工作。
第八条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报批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第九条 除预阶段,其它各阶段的材料,均应通过全国物标委“物流标准制修订系统”(http://wlbz.www.cl11g.com/Login.html)完成。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按各阶段要求。
第二章 标准的预阶段
第十条 在标准的预阶段,标准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前期研究及必要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标准的,还应形成预研报告。预研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涉及的标准化对象产业发展情况;
(二)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标准可解决的行业问题;
(三)标准验证情况;
(四)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与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互关联性;
(五)如为科技成果转化,需阐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如为采用国际标准,需阐述是否合规采用国际标准;
(六)已有的工作基础;
(七)标准实施效果和效益预测等。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阶段
第十二条 全国物标委秘书处每年年底至少提前3个月发布征集下一年度物流国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标准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通过全国物标委“物流标准制修订系统”提交标准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二)标准项目草案(应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并应是完整的标准文本);
(三)预研报告(申报国家标准的应提交,申报行业标准的按预研情况自行选择是否提交)。
第十三条 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在收到标准立项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材料的完整性、内容的完备性;标准编写格式的符合性;
(二)标准在物流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否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四)标准名称和内容查重。标准的名称和主要内容是否已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申报单位的标准工作基础。
第十四条 全国物标委应对初审通过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组织全国物标委委员及物流专家进行立项评估。经专家评估通过的申报项目,其申报单位应报送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三份)至全国物标委秘书处。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项目应经全国物标委委员或执行单位的分标委委员在国标委“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上进行投票。投票通过后报国标委申请立项。行业标准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立项。
第十六条 全国物标委收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通知后,应与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签订《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如有以下调整应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报全国物标委:
(一)标准名称(范围)调整;
(二)项目延期;
(三)项目撤消。
第十八条 调整申请应不晚于制修订周期结束前7个月向全国物标委提交。国家标准调整须经国标委批准后方可进行。行业标准调整须报全国物标委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标准的起草阶段
第十九条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工作组,并依据签订的《标准项目任务书》中各阶段完成时间要求,制定任务分工和编制计划,开展标准制修订。
第二十条 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应对标准编制进度进行检查与督导,并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必要时应协助起草工作组开展标准调研。
第二十一条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确保标准起草过程中各版本的准确性,对每版的修改应有完整记录。
第五章 标准的征求意见阶段
第二十二条 起草工作组应在充分调研、论证(验证)的基础上,在起草工作组成员间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达成一致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向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提交征求意见材料,包括:
(一)征求意见函(草拟);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四)《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
(五)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包括起草工作组任务分工)等;
(二)关于标准名称变更(如有);
(三)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如为修订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
(四)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或者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六)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以及是否合规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并说明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
(七)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实施标准的要求,以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的建议等措施建议;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应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标准项目信息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通知中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二)标准的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分类号是否准确;
(三)标准文本是否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容相协调;
(四)标准编制说明是否包括了第二十三条要求的内容;
(五)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是否符合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以及标准第一起草单位负责征求意见材料的对外发放。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范围应至少包括以下各方: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物流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组织,以及全国物标委委员、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委员等。产品标准(如货架、托盘、包装容器等)还应包括检测机构,标准内容如涉及消费者的还应包括消费者组织。征求意见方式包括: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相关门户网站或公众号,邮件、函件、会议等。
第二十七条 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
第二十八条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在起草工作组内部进行研讨,对每条反馈意见给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与意见提出人进行沟通以达成一致。对于有重大分歧内容,以及新补充的内容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调研、论证(验证)或重新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应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
第二十九条 在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后,起草工作组应对标准的所有技术内容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可为起草单位)进行验证。产品标准需通过检测试验进行验证的,应依据标准中给出的试验方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并给出试验报告,行业内没有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应委托有检测能力的企业进行试验并给出试验报告。验证情况应在编制说明中进行说明,相关报告应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
第六章 标准的审查阶段
第三十条 审查阶段可分为预审和审查两个阶段。国家标准应先进行预审查,行业标准视标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进行预审查。
第三十一条 进行预审查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向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提交标准预审查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讨论稿;
(二)标准送审讨论稿编制说明;
(三)《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
(四)标准送审讨论稿第2章提及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应对标准预审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第二十四条的(三)(四)(五)、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反馈意见是否全部进行了处理,有无重大分歧;对反馈意见和重大分歧的处理是否合理。
(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否经过科学验证,验证结果是否在编制说明中完整体现;
第三十三条 初审通过后,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组织标准预审查会。预审专家由部分全国物标委委员、部分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委员,以及行业专家组成。预审查专家人数应不少于11人。国家标准预审查会应给出是否提交全国物标委全体委员审查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标准预审查通过后,第一起草单位应处理预审查专家意见,完成对标准预审查材料的修改,并形成《标准预审查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和标准审查材料。
第三十五条 审查阶段,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向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提交标准审查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三)标准预审查材料,包括第三十条的(一)(二)(三),以及《标准预审查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有预审查时提供);
(四)标准送审稿第2章提及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十六条 标准审查由全国物标委或承担执行单位的分标委组织,审查应采用会议形式完成。国家标准审查,委员参会人数及要求应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业标准审查应组建由部分全国物标委委员、部分分标委委员或标准化工作组委员,以及行业专家组成的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专家应具有代表性,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应不少于13人。经3/4以上同意时,审查结论方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预审查材料和审查材料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物流标准制修订系统”提交。预审查和审查的组织单位应不晚于会议召开前7日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审查专家。
第三十八条 预审查和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第三十九条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组织起草工作组汇总、处理审查会专家意见,完成对标准审查材料的修改,并形成《标准审查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7)。
第四十条 预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再次向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提交,再次进行预审查或审查。
第七章 标准的报批阶段
第四十一条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向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提交标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标准报批文件清单》(见附件8);
(二)标准报批公文(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提交,加盖公章);
(三)《标准申报单》(见附件9);
(四)标准报批稿;
(五)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六)审查会议纪要,附:审查专家签到表、《标准审查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7);
(七)《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
(八)预审查材料(经过预审查的提供);
(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应对报批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审查专家意见修改的一致性等。初审通过后,通知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报送报批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国家标准由全国物标委或承担执行单位的分标委向国标委报送;行业标准由全国物标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
第八章 标准的出版阶段
第四十三条 全国物标委或承担执行单位的分标委应负责标准出版社反馈的意见修改,并与标准第一起草单位进行确认,配合出版社的定稿、出版。
第九章 标准的复审阶段
第四十四条 全国物标委每年根据现行标准的标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价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标准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五条 标准复审由全国物标委发起,由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标准化工作组或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组织。标准的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见第五十一条);
(二)《标准复审工作表》(见附件10);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标准复审材料应提交全国物标委或承担执行单位的分标委全体委员审议并通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进行投票后,方可上报至国标委。国家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在报送复审材料时一并提交修订立项申报材料;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向国标委提交标准废止申请报告。行业标准复审材料应报国家发改委。行业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在复审当年的年底之前提交修订立项申报材料;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标准废止申请报告。
第十章 标准的废止阶段
第四十七条 拟废止的标准经国标委或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全国物标委应在官方网站刊登废止公告。
第十一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以及第一起草单位应组织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宣传和推广工作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开展:
(一)制作标准解读文章或解读视频,通过宣传平台发布;
(二)标准化专题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宣传活动);
(三)标准专题培训;
(四)服务类标准可开展“试点—达标—示范”、企业符合性评估、标准达标及示范企业应用标准案例分享活动;
(五)设施、设备类标准可开展设施设备良好性验证、符合性检测;
第四十九条 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或标准化工作组应积极承担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并收集、分析和处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
第五十条 全国物标委、分标委、标准化工作组每年组织开展部分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配合完成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
第五十一条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应形成评价报告。实施效果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评价;
(二)标准实施范围和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评价;
(四)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代替2011年4月29日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的《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附件:1.《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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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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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项目任务书》 点击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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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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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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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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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准预审查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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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准审查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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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准报批文件清单》 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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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标准申报单》 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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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标准复审工作表》 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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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还可至全国物标委“物流标准制修订系统”(http://wlbz.www.cl11g.com/Login.html)“相关模板和表格下载”专区下载)